言恭达 2017年3月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一些市、县(区)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盲目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不少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文化原生态环境破坏 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加速向城镇流动,大量自然村消亡,使附着、承载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和传承群体脱离了原有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生存发展所需的“营养”随之流失,带来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萎缩和消亡。 二、非遗传承断档现象 城市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不少传承人因年龄已高或后继乏人,其所掌握的技艺随时都有可能失传。 三、非遗保护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全国的市、县两级政府文化遗产保护的投人不断加大,但经费投入较之亟需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仍是严重不足。 四、非遗保护专业人才缺乏 全国大多数市、县的非遗工作机构还是挂牌或临时性的,没有正式编制,没有专职的保护机构,基本上在各级文化馆挂牌非遗保护中心,具体非遗保护工作也由文化馆工作人员兼职。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的保护机构,缺乏专业的人才,加上非遗保护工作任务重、专业性强、难度大等特点,由各级文化馆兼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受到较大影响。 为此,建议: 珨﹜ 纳入规划,注重法治化保护 完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地方性《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条例,厘定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原则性标准、基本制度措施和各方应负的责任。特别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环境的保护,应以相应的法律规章形式予以明确,解决现有保护措施刚性不足、细化不够的问题。建议在国级层面,进一步出台加强古城保护的意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细化配套政策,形成城乡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各省市应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及城镇化的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建立非遗保护工作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非遗处或非遗保护管理办公室。对设在文化馆的非遗保护中心,应理顺体制,增加人员编制。支持基层引进、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尤其是紧缺人才,如具有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修缮技能的人才等。出台切实政策,吸引和支持年轻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媼﹜ 编入教材,注重普及化教育 建议教育部门将文化遗产内容和相关保护知识,纳入乡土教学计划或艺术教学计划,编入教材,并在有条件的大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课程。每个学期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开设地方历史文化知识、民俗课程等,将文化遗产考核内容纳入学校素质教育考核体系。重视戏曲、 传统手工艺、中医针灸等带有文化遗产性质的教学单位办学工作,充分地挖掘教学科目,设置更多的专业,提高教学质量,加大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让更多的文化遗产得到继承和发展。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大师创新团队的作用等途径,挖掘传统技艺精华,坚持技术、艺术创新,推进传统技艺与现代技术结合。 融入社区,注重活态化传承 让更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以“活态化”形式融入社区,让城市居民的生活周围处处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气息。开发具有历史风貌的商业街区、民俗文化基地、风景名胜区、遗址公园、城镇景观、街头小景等。在城镇化进程中,对一些传统技艺类项目,要确保他们留有一定规模的原材料供应基地和生产用地,以便实施生产性的保护。根据需要,为迁居后的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必须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侐﹜ 注入资金,注重多元化投入 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城镇化以后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议实行国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政府要设法拓宽渠道吸纳民间资本,建议采取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社会化运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除对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扶持外,对列入非遗保护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也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拻﹜ 引入机制,注重产业化发展 建议加强文物市场建设,推动民间流传文物的合法买卖,将文物资源优势转换为产业优势。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影响,吸引资金,反过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现保护与开发共赢的新思路和新模式,推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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